发布时间: 2026-05-16
朋友之间借名去买车,*终却闹到法庭之上,这样的事情在北京并非少见呢。近些日子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由“京牌租赁”所引发的纠纷,判决的结果让好多人感到意外,还给大家敲响了警示的钟声。
宋先生跟郑先生是有着多年交情的老朋友,早在2000年的时候,宋先生自行掏钱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,然而那时鉴于政策方面的限制,车子登记在了拥有购车指标的郑先生名下,实际上这辆车一直是由宋先生自己驾驶着,郑先生并没有怎么使用过。
直至2014年,情形出现了改变,宋先生把车给予了郑先生,紧接着在2015年这辆车就报废了,原本以为此事已完结,然而在2023年,宋先生通过一纸诉状把郑先生告到了法庭。
法庭之上,双方所做陈述差异极大。宋先生拿出一张借条表明,郑先生于2014年十一月期间借走其车,承诺三十日后归还,不然便按车价三十八万元予以赔偿,且每一个月要给予百分之二的利息。宋先生多次进行催促,郑先生却均未还车。
郑先生是半点都不认同这个说法的,他进行反驳,称两人是朋友关系,按他的说法宋先生这属于凭空编造事实,他还表明自己从来都没有借过宋先生的车,并且对于那张借条他也是根本不予以承认的。
法院经过调查发觉,事情要比“借车”复杂得多。在2014年的时候,两人实际上签订过一份《协议书》。这份协议里面写得清清楚楚:买车的钱全部都是宋先生出的,车子的所有权归属宋先生,然而车牌持续挂在郑先生名下。
这份协议另外约定,宋先生需每月付给郑先生三百元,将其作为“汽车牌照永久使用费”。而这实际上就是典型的“车牌租赁”或者“借名买车”行为。

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得出了这样的看法,那份《协议书》其本质实际上就是对于车辆以及小客车指标的买卖行为。按照北京市所制定的规定,小客车指标是被禁止进行转让、出租或者出借操作的。法院明确清晰地指出,这般私下所开展的交易行为破坏了相应的管理规定,对公共秩序造成了扰乱的情况,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损害的结果。
所以,两人所签订的这一份协议被判定为无效,鉴于双方都明晰指标不能够过户却仍旧签订协议,故而各自都存有过错,需要各自去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宋先生在协议被判定无效之后,向郑先生提出要求,要其赔偿当初购买车辆所支付的三十八万元购车款以及相应利息。然而,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,车子从购买开始算起到2014年为止已经服役使用了十四年时间,在此期间宋先生长期持续一直享有针对该车辆的使用权利,基于此存在车辆折旧的情况。
法院*终并未支持三十八万的全额索赔,而是在综合考量之后,裁定了一个折价金额,具体的数额,是法院依据车辆的实际市场价值以及使用情况进行酌定的。
给所有妄图走“捷径”之人提了个醒的是这起案件,法官着重指出,买卖或者出租京牌的举动,鉴于其违背了北京市小客车调控政策,统统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,一旦合同无效,法律后果常常难以预测,极有可能如同本案这般,无法达成预期目标。
放着公共交通等合法合规的方式不去选,却冒险去租车牌,这合适吗?只有遵守规定,权益才压根不会受到损害,这是保障权益的根本所在。您对这件事持怎样的看法?您身边可有朋友碰到过类似情况?期待您踊跃在评论区分享看法,同时也麻烦点赞给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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